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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门峡:“身边的官司”开栏了!
三门峡:“身边的官司”开栏了!借条过了“保质期”法院不支持?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责任咋划分?学员课上受伤瑜伽馆担责吗……这些糟心事,常常发生在我们身边,一不小心可能会碰上,谁碰上了都会心烦。
别急!不妨关注一下大河报三门峡的新栏目——“身边的官司”。我们将从大伙儿的身边事儿聊起,通过一个个发生在咱三门峡老百姓身上的真实故事、真实“官司”,告诉你哪些小事看似“有理”实则违法?哪些法律风险需要绕着走?遇到纠纷,自身的正当权益在哪?如何维护?
希望在这个栏目里,你能学到实用的法律知识,也能发现,法律其实并不高冷,它就在我们身边,是我们每个人的坚强后盾,更是文明和谐美好三门峡的坚实土壤。
近日,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“学员瑜伽课上受伤”案件。王某在某瑜伽馆练习瑜伽期间,感觉到颈部不适,先后到两家医院诊断为颈椎病和寰枢椎脱位,共住院34天。王某认为,该瑜伽馆不妥当的教育、指导锻炼方式是造成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。某瑜伽馆则主张,王某受伤当日的练习课程未按要求交费,认为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。双方协商未果后,王某将某瑜伽馆诉至法院。
义马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某系某瑜伽馆的健身会员,虽然受伤当日练习的课程并未按要求交费,但某瑜伽馆默许其参加,视为已认可向王某提供相应的服务,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。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具体情况,判决由王某自负损失的75%,某瑜伽馆承担25%的赔偿责任。某瑜伽馆不服提起上诉,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在健身瑜伽课程中,机构与学员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。瑜伽馆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者,应当为学员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和专业的指导服务,并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。同时,健身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,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学员理应知晓相关运动的潜在风险,同时具备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,若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亦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近日,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收取款项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。最终,法院在查明后,判决被告返还相关款项。
原来,辛某携尚未出月子的妻子去王某家处理琐事,临走之际王某以“未出月子,不能上门”风俗习惯为由,要求辛某支付钱款以避灾,并承诺若三个月之内其家中无意外发生,收取款项全部退还。辛某以尊重风俗习惯为由向王某转账5666元,王某向辛某出具收条。三个月过后王某家中并未发生意外,但王某却以三个月内其妻子动了胎气为由拒绝归还钱款。辛某遂将王某诉至陕州区法院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王某以民间风俗为由收取辛某5666元有违公序良俗,遂判决王某向辛某退还5666元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,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虽可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,但并不表示可以不受约束地行使民事权利。结合本案,王某以“未出月子,不能上门”的民间风俗为由收取辛某5666元,该民间风俗本身不符合淳朴善良民间风俗的内在要求,亦与文明、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背道而驰,故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,相关款项应予返还。
你知道吗,借条在法律上是存在有效期的。2000年11月28日,张某甲与某公司、张某乙签订《合作协议》,约定张某甲提供现金给某公司、张某乙作为流动资金,对方则每月付给张某甲资金利息。同日,某公司、张某乙向张某甲出具《承诺》一份。2001年9月1日,某公司、张某乙向张某甲出具《收据》一张,主要载明:“今借到张某甲现金五十五万元整,时间壹年。”同年10月30日,某公司、张某乙又向张某甲出具《收据》一张,主要载明:“今借到张某甲现金伍万元整。”
在两张收据上,张某乙有签字,加盖有某公司印章。2002年11月16日,张某乙又在上述《承诺》下方备注:此协议从今日起继续延续。
之后,张某甲借出的钱款一直未收回。其称一直未起诉是因为某公司已不存在,联系不上张某乙,也没有张某乙的个人信息。直到2023年9月,张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上述某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60万元,张某乙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在张某甲提供的证据中,张某乙在《承诺》下方有相关备注,因此说明,张某甲已经在2002年11月16日知道其权利受侵害。依照法律规定,从张某甲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,最迟应在2022年11月16日之前主张权利,但张某甲提起诉讼已晚,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的期限,不予保护,故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。
俗话说“欠债还钱天经地义”,但“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”。借款属于债权,适用普通诉讼时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,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期间为3年,最长自然时间为20年。债权人在20年内不主张债权,就丧失了胜诉权,主张债权得不到法院支持。
现实生活中,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,致使债权超出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案例不在少数。作为权利人,应积极行使权利,全面正确地理解诉讼时效制度,法律不保护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的人。
2020年4月12日0时许,某高中学生平某在路口与李某(另案处理)、吕某等人相遇,双方因故产生口角,后李某叫来安某(另案处理)、柴某(另案处理)二人陆续赶到现场,平某也召集同学陈某等七人到达现场,双方逞强耍横再次发生口角,先是安某动手与平某发生互殴,继而引发双方共十一人参与打架,造成双方多人受伤。经鉴定,安某、吕某、平某三人伤情程度均构成轻微伤。
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平某等八人随意殴打他人,造成二人轻微伤,情节恶劣,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八名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八名被告人又系在校学生,系初犯、偶犯必一运动app,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,可以从宽处罚。据此,依法对八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并缓刑的刑事处罚。宣判后,八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,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,判决已生效。
本案中,几名未成年人因几句口角之争引发矛盾,最终造成多人受伤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中,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原则,充分利用矛盾化解机制,邀请团委、教育局、关工委等单位参与案件旁听,听取社会各方意见,多方合力,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谅解协议,为案件的量刑起到重要作用。同时也提醒师生家长,要认识到犯罪行为的恶劣性、法律后果的严重性,帮助未成年人养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。
2023年2月,何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,与李某停放在道路北侧发生故障的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,造成何某当场死亡。该事故经部门认定,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,李某负次要责任。同时经查,李某未给车辆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。事发后,死者何某母亲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遂将李某诉至法院。
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,双方都有过错的,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,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本案中,被告李某虽负事故次要责任,但因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,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,依法有据,法院予以支持,剩余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,由被告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
交强险作为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,具有强制性。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《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》明确,被保险人有责任时,无论主次责,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,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.8万元,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.2万元。本案中李某虽负事故“次责”,依法却要“全赔”。在此提醒广大车主,应及时投保交强险,既是对自己负责,也是对他人负责。